我国刑法中的个性化原则决定了区分主犯和从犯的重要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两者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
1、在事先寻求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罪分子通常是主要犯罪分子,随声附和并表示赞同的犯罪分子通常是从犯。然而,这一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只有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要犯罪分子,不构成从犯。
2、在事先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和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是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是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的人通常是主要犯罪分子,而第一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人,只参加部分共同犯罪的人通常是从犯。
4、从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行为通常强度大,手段残忍,技能熟练,而从犯的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能不够熟练。
5、从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通常对犯罪结果起着很大的作用,因为他的行为强度大或技能热练,是导致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囚;然而,由于第一次犯罪、行为强度低或技能不熟练,从犯通常只在犯罪结果中发挥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不起作用。
对于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从犯的作用作用和行为的社会危害小于犯罪分子。因此,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应当轻于犯罪分子,这也符合犯罪和刑事法律原则。寻衅滋事罪分子的犯罪分子取决于具体情况。例如,在事先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罪分子通常是犯罪分子,随声附和并表示赞同的人通常是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