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标准是:辅助主犯的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准备或提供犯罪工具,消除犯罪障碍,指示犯罪地点和对象,探索和传达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等。
1、从案件的参与程度来看。在事先寻求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罪分子通常是主要犯罪分子,声音附和和表示赞同的人通常是从犯。然而,这一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只有在共同犯罪阶段,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要犯罪分子,不构成从犯。
2、被动接受任务被认定为从犯。在事先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和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是主犯,被动接受任务和服从指挥者通常是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的人通常是主要犯罪分子,而第一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人,只参加部分共同犯罪的人通常是从犯。
4、从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行为通常强度大,手段残忍,技能熟练,而从犯的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能不够熟练。
5、从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通常对犯罪结果起着很大的作用,因为他的行为强度大或技能热练,是导致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囚;然而,由于第一次犯罪、行为强度低或技能不熟练,从犯通常只在犯罪结果中发挥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不起作用。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来说的。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具体犯罪规模、危害结果的作用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判断,看是否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发挥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团中,服从主要分子,参与一些犯罪活动,或者参与一般共同犯罪,但不发挥主要作用,一般属于从犯。一般来说,次要犯罪行为较轻,情节不严重,不直接造成严重后果。在共同犯罪中发挥辅助作用,一般是指提前为共同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创造有利条件,消除障碍等。
寻衅滋事罪通常不是一个人实施的。共同犯罪的从犯可能会合作。从犯参与犯罪实施规划。主犯通常提出主要意见。随声协调、协助实施犯罪行为的从犯通常强度较小。主犯和从犯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