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认罪认罚后还能无罪辩护吗?
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是否导致具结书失效?
1、如何理解辩护人在认罪认罚书上的签名?
刑事诉讼法第十七四条第一款规定,认罪认罚于2018年写入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量刑建议和程序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字。
犯罪嫌疑人未委托辩护律师的,由值班律师在场并签字;
若委托了辩护律师的,由辩护律师在场并签名。
辩护律师的签名到底是什么意思?
见证这个过程还是认可具结书的内容?
辩护人独立发表辩护意见,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进行无罪辩护是合乎逻辑的。
如果是对具结书内容的认可,就会尴尬,相当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有效浪费司法资源,肯定会引起检察官的不满。
《关于适用认罪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通知中对认罪和认罚的表述如下:
认罪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认罪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改,愿意接受处罚。
在调查阶段,认罚表现为愿意接受处罚;
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处罚书;
在审判阶段,法院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并愿意接受刑罚。
从上述规定来看,认罪的核心在于嫌疑人和被告的态度和选择。
辩护人在具结书上的签字并不意味着辩护人直接或间接认可和同意其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也体现了这一含义: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见,被告认罪认罚,辩护人在具结书上签字后仍可作无罪辩护。
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经法院审查确认被告不构成犯罪,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二、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是否会导致认罪认罚具结书失效?
核心仍在于被告的态度,如果坚持认罪认罚,不同意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结书有效;
先认罪认罚,审判同意无罪辩护意见的,结书无效。
以下是一些实际案例。
1、(2019)沪0104刑初1195号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陈某、刘某__辩护人无罪辩护,但被告陈、刘___在始终认罪认罚的情况下,的情况下,认罪认罚具有书的效力:
首先,认罪具结书是被告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犯罪、建议刑罚和适用审判程序的声明,允许其在一审判决前后悔。如果不后悔,就意味着它始终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和建议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量刑建议和程序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字。
也就是说,被告在值班律师在场,积极参与协商,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从宽处理。
因此,认罪和处罚是嫌疑人与公诉机关达成协议的结果,是双方共同认可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不易后悔,一旦后悔不再享受实体和程序的宽大激励;
等等,除法定情况外,公诉机关不得随意撤回双方共同认可的具结书。
其次,认罪认罚书中的量刑建议是基于被告的认罪认罚,在实体上承诺宽量刑。其重要意义是让被告对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有合理的预期。
这意味着,只要法院在公开审判中全面、实质性地审查和确认被告认罪和处罚的自愿性及其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应确认被告认罪和处罚后果的合理预期。
第三,被告自愿、真实地选择宽大程序,应当承担选择适用程序的所有法律后果,包括基于合理预期的量刑减让。
同时,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提出被告人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但由于最终刑事责任仍由被告承担,辩护人的辩护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进行。
一方面,当被告权衡后,自愿、真实地选择最有利的宽大程序,选择程序的法律后果明确和预期,不是因为辩护人基于其辩护责任和无罪辩护,使预期失败,承担不利后果。
另一方面,由于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的自愿性及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实质性的审查和确认,意味着被告的自愿、真实、合法,其有罪供词也可以作为案件事实的重要参考。
综上所述,本案所有被告自始至终都在认罪处罚,包括在值班律师参与的情况下签署认罪处罚书,并在审判中全面深入审查其认罪处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因此,各被告的认罪认罚书合法有效。
同时,根据被告的供述和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法院认定陈认为受害人曲___因虐待而引起争执和身体接触的陈某___在殴打期间,刘___对曲____压制配合。
陈某还指示方某2聚集他人继续殴打,造成两处轻伤,情节恶劣。
同时,鉴于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具有一定的司法信誉,法院不调整公诉机关因辩护人的无罪辩护而在法庭上撤回认罪认罚书中规定的量刑建议。
2、(2017)福建0121初556号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辩护人违反认罪认罚书的协议进行无罪辩护,导致被告罗贤忠提高量刑建议。一是辩护人参与认罪认罚书的签署,旨在维护被告在起诉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明确被告承认的刑事责任程度。
其次,辩护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享有的独立辩护权,应当依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但本案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违反了刑事辩护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宗旨,最终导致被告放弃了无罪辩护。
第三,辩护人的无罪辩护不会导致被告认罪认罚书的撤销,也不一定会导致量刑建议的提高。
认罪处罚书,是公诉机关与被告之间的犯罪事实,构成犯罪和被告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值班律师干预的目的是解释法律后果,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当值班律师同意并签字时,应充分尊重被告的意愿,有利于被告的行为。
认罪和处罚应以被告的主观意愿为依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的,公诉机关有理由认定其违反案协议,相应提高量刑建议。但是,被告不同意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并坚持自愿认罪和处罚被告与公诉机关签署的认罪和处罚结案仍然有效。
综上所述,被告罗贤忠在调查机关、公诉和审判阶段,明确认罪,自愿放弃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悔改态度真诚,因此与公诉机关签署的认罪仍具有法律效力,公诉机关提高量刑建议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3、(2020)万0207刑初49日,在审判中,公诉机关对三名被告的辩护人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认为三名被告签署的认罪处罚书不再具有宽大效力,决定撤回认罪处罚书和宽大处罚意见,并建议在原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将三名被告的量刑幅度增加20%。
三被告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定意见。
在审判中,三名被告的辩护人进行了无罪辩护,三名被告没有提出异议,三名被告推,打头,试图用玻璃杯击中警察,公诉机关撤回认罪和宽量刑意见,法院支持,依法惩罚三名被告。
被告江增云、大翔舜、江尚奇在审判中自愿表示悔改,可酌情给予较轻的处罚。
三、结语我们作为辩护人,我们的目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是一致的,但在达成一致目标的过程中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他们的意见可能出现严重的分歧,越是这种情况,就越需要辩护人以精湛的专业水平来促成双方意见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