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律师的权利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可以在调查过程中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表上诉和起诉,并向调查机关了解嫌疑人的指控和案件。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沟通。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沟通。
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见面的,拘留中心应当及时安排会议,不得超过48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提供咨询;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嫌疑人、被告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在会见嫌疑人和被告时不受监督。
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贿赂的共同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调查期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调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调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拘留中心。
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适用于辩护律师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议和通信。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轻罪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取得有关证据。
第四十六条律师有权对执业活动中知道的客户的相关信息保密。
以上是辩护律师在处理相关诉讼案件时享有的权利。中国法律还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不得干扰或禁止辩护律师驾驶相关权利。具体情况下,还应结合实际犯罪事实确定,并对当事人进行轻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