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赌场罪如何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顾近亲的委托,并经被告顾自己同意,任命王舒琪律师为被告顾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手案件后,到公诉机关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多次到拘留中心会见被告顾,参加案件审判,进一步了解整个案件的事实。现就以下辩护意见发表:
首先,辩护人不反对起诉书指控被告顾某开赌场的犯罪事实,但辩护人认为被告顾某处罚较轻。原因如下:
被告顾某某在海宁市茶馆开设的赌场中扮演着较小的角色。他是一名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法庭调查,本节犯罪过程中的主要被告王某某和胡某某在回答辩护人提问时都回答说,赌场由三人共同开放,这与被告顾某某的陈述是一致的。事实上,赌场是在海宁开设的。茶馆是曹开的,赌场是曹开的,赌场是曹开的,赌场的工作人员是被告王。当时,被告王在海宁和嘉兴王店非常强大,经常占据别人的领域(在本案的第二次犯罪中,有很多被告王强占领别人的领域),被告王要求被告顾加入合伙赌场,被告顾不敢听,被告顾加入赌场主要害怕被告王的力量。根据被告孙2009年7月30日的记录8-92009年9月7日笔录第一页7-8页面供词:当时,柴菩头,即被告顾某某,答应合并开幕式,因为他害怕冒犯和被殴打。孙的记录也反映了这种情况。其他被告的供词也证明了被告顾害怕被告王,并与他合并开幕式的事实。
此外,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顾基本上没有权力,赌场的工作人员基本上由王指定,管理和分享也由王的人负责。被告顾在公安阶段的记录和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如实陈述了这一点。被告胡在公安调查卷12页、170页,被告胡在公安调查卷130页、 141页,被告孙在公安调查卷16页,62-63页面上,被告胡某平在公安侦查卷14、35页,以及上述被告在审判过程中如实陈述,证人谢、杨、富、陈、金、宋、楚、金、徐、楼、盛等证人证词也得到证实。根据上述被告的供词和证人证词,在赌场开业、赌场、洗牌、维持秩序、插脚由王指定控制,被告顾在赌场没有权力,事实上,他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被告是否不影响赌场的开业和运营。辩护人认为,被告顾在赌场的开业和运营中发挥了较小的作用,作为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当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还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顾某某的社会危害较小。海宁茶馆开的赌场不到一周,期间开了五场。在法庭调查中,被告的供词和证人的证词得到了证实,公诉机关也承认了这一事实。与一般赌场罪相比,与本案其他赌场相比,赌场开业时间短,场次少,影响小,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小,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顾认罪态度良好。早在2009年4月24日,在调查机关对被告顾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顾就供认了他正在寻根开赌场的事实。在公安机关的整个调查过程中,被告顾总是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审判过程中,被告顾认罪态度良好,能够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法官的问题,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给予较轻的处罚。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赌场的拍摄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一般来说,赌博在我国是不允许的。毕竟,我们是一个非常文明的国家。一旦开设赌场,刑法中可能会有开设赌场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