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写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辩护词?
受被告李配偶王王某委托,经自己同意,担任被告李某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据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详细阅读分析了案件档案,多次会见被告,并咨询了相关法律法规。今天,他参加了法庭调查和其他审判活动,对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有了更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被告李的行为不完全符合非法金融票据犯罪的要求;悔改态度真诚,赔偿积极,主观恶性程度不高;同时,受害人也有过错,被告已被受害人理解,被告李应从轻处罚。
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意见如下:
虽然被告李是甘肃人ⅩⅩ基础设施有限公司ⅩⅩ公司)到兰州ⅩⅩ典当有限公司ⅩⅩ典当公司)贷款出具担保书,但借款人的优先质押和抵押担保没有造成ⅩⅩ银行损失;ⅩⅩ典当公司仍未行使质权或抵押权,其损失尚不确定,被告李的行为严重的依据不足。
1、被告李某为ⅩⅩ公司向ⅩⅩ典当公司贷款出具的担保书没有造成ⅩⅩ银行损失。
兰ⅩⅩ001号、兰ⅩⅩ002号担保书所担保的债权,债务人在2009年10月14日借款时已经偿还,未造成任何一方的损失;
被告出具的空白担保书由于债权人、债务人和要担保的债权等合同要素不明确,特别是作为合同的担保合同,主合同(担保合同目标)不明确,即所谓的皮肤不存在头发,实际因素不完整,无效。退一万步,即使空白担保有效,债权人ⅩⅩ典当公司及时行使其担保物权的,ⅩⅩ银行不必承担担保责任。因此,被告李的担保行为没有造成ⅩⅩ银行损失。
2、被告李某为ⅩⅩ公司向ⅩⅩ因典当公司贷款而出具的担保书ⅩⅩ典当公司仍未行使质权和抵押权,其损失和损失金额尚不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ⅩⅩ公司向ⅩⅩ典当公司的贷款本金总额为630万,ⅩⅩ借款前(2009年9月29日),公司设定了价值740万元的股权质押担保((甘企)股权质押登记字2009。ⅩⅩ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还提供了价值536万元以上的抵押担保(ⅩⅩ水电公司发电机组、变压器等设备价值536万元以上)。其质权和抵押权足以保证债权。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外的债权。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债务人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首先实现供担保的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ⅩⅩ公司提供超过债权金额的质押和抵押担保后,如果借款人提供超过债权金额的质押和抵押担保,李的担保实际上已经解除ⅩⅩ如果公司不能按时还款,债权人ⅩⅩ典当公司能够及时行使其质权和抵押权,所谓的损失可能不会发生。
由于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非法发行金融票据罪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行为人除非违法发行金融票据外,还需要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本案卷的相关信息,ⅩⅩ典当公司仍未行使质权和抵押权以保护其债权,其损失和损失金额仍不得而知。因此,得出结论,受害人是由李某出具的保证书造成的ⅩⅩ典当公司巨大损失的依据不足,即被告李的行为不完全符合非法发行金融票据罪的要求。
二、被告李是初犯,主观恶性程度不高,悔改态度真诚,赔偿积极。
被告李一直表现良好,工作表现出色。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他犯了一个大错误。归案后悔态度真诚,通过向亲朋好友借钱,倾其全家,尽力弥补被害人的损失,积累了ⅩⅩ典当公司支付200万元赔偿金。
法院裁判应考虑上述情节。
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非法出具一些金融账单,可能涉及我国刑法。因此,此时,委托专业辩护人分析是否构成犯罪。我以前说过,在犯罪行为的前提下进行最轻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