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意见书不构成累犯从轻处罚的范文是什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省李某律师事务所受被告王某家属委托,任命李某律师为王某涉嫌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被告,仔细查阅了档案。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王盗窃无异议,但存在法律和自由裁量权较轻的情况。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法定从轻处罚
(2)有坦白情节
被告王积极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工作,可以指认罪现场,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及其犯罪的全过程。被告王的情况完全符合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项第五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
2、从轻处罚
(1)被告王主观恶性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侵犯财产的案件,而不是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社会危害很小。他之所以走上犯罪之路,是因为家庭特别困难。父亲瘫痪在床,母亲体弱多病,孩子上学等生活困境压在被告人身上。他暂时开始窃取被害人的财产,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悔改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2)被告愿意协调其家属退还被害人
被告王可以自愿认罪,愿意改变过去,重新做人。赃物已退还给受害人,减少了受害人的损失。此外,被告还多次要求我与家人协商退还赔偿。他的家人也愿意为被告退还赃物。事实上,这种情况并没有造成任何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项第八条的规定,对于赃物退还和赔偿,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赃物退还和赔偿行为可以弥补损害结果的程度、赃物退还和赔偿的金额和主动性,基准刑可以减少30%。
(3)被告被逮捕时不反抗,认罪态度良好,今天也可以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悔改,被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改变己,做一个好愿望,告诉我与家人协商支付罚款,足以看到被告悔改的真诚,希望法院给他一个重新生活的机会。
(4)被告家境尴尬
被告的家庭非常不幸,被告已经为犯罪付出了痛苦的代价。夫妻离婚,被告的父亲全年患病,瘫痪在床上,母亲的身体越来越糟,小孩子需要父亲的爱,我遇到被告,每次流泪,非常后悔犯罪,多次说,必须找到一份实际的工作,真正承担家庭责任,支持老人照顾孩子,以弥补老人和孩子多年的债务。希望合议庭能减轻或减轻对被告的处罚。
3、对被告量刑,辩护人的意见是建议6个月监禁
被告王的犯罪情节较轻,悔改,积极归还赃物,赔偿,承认情节,愿意支付罚款,综合考虑其通常的表现,适用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虽然被告王违反了法律,应该受到惩罚,但被告王主观恶性较轻,行为对社会危害不大,可以协调家庭成员积极归还赃物,具有法律和自由裁量权,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敦促合议庭综合考虑被告的犯罪原因、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结合惩罚和教育政策,对被告王可以宽大处理,以达到影响教育的作用,促使被告王可以迷路,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辩护人
日期
二、处理累犯的刑事原则是什么?
根据中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在确定其刑事责任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累犯必须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都必须在法定刑罚的范围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标准,是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一些学者还认为,这是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罪犯应被视为从重处罚的参考标准。具体来说,当累犯实施的犯罪行为与不构成累犯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时,应当对不构成累犯的刑罚进行比较。这种观点值得研究。由于罪犯不同,犯罪的具体情况也不同,与其他罪犯向比较,不可能真正公平。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并不是所有的法定最高刑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累犯一般就是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做案,而对于此人员如果想要减轻自己的刑法,那么就可以合法的写一份辩护词来为自己辩护,如果有证据的话,那么就同辩护词一并提交,从而可以让执法人员受理自己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