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犯罪分子销售有毒食品辩护?
可以从犯罪动机、犯罪事实、不属于故意犯罪,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主体、对象和法律适用、食品定义对被告矮无罪辩护或轻罪辩护。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害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有毒有害食品数量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长的,生产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三)生产、销售额超过1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
(4)生产销售金额超过10万元,一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性强或含量高;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十%以上二倍以下销售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50万元以上或者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销售有毒食品构成严重犯罪事实的,司法机关应当在法律调查取证后处罚。对有关情况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辩护处理,对判决有不同意见的,也可以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