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如何进行量刑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量刑辩护是基于刑法裁量权的辩护。量刑,即刑罚裁量权,是指法院根据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什么样的刑罚,立即执行刑事审判活动。
二、辩护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有三种辩护类型:
(一)自我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自行辩护权与国家追诉权是同时产生的,任何公民一旦被追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自动享有自行辩护权,进行上述辩护行为。自行辩护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二)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依法协助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嫌疑人、被告委托辩护人的具体时间可分为两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自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了三项重要程序保障:
1、权利通知。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通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拘留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3、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4、受托辩护人告知。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在选择辩护人时遵循意义自治原则,即是否委托辩护人和谁为辩护人,由嫌疑人和被告决定。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只有四个限制:
1、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辩护人范围内选择;
2、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调查阶段的辩护人;
3、委托的辩护人数最多为两人;
4、一名辩护人不得为同一案件的两名以上嫌疑人和被告辩护,也不得为两名以上未处理同一案件但实施相关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辩护。
(三)法律援助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有法律情形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辩护。因此,法律援助辩护是基于嫌疑人和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如果嫌疑人和被告已经委托了辩护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法律援助辩护的问题。
综上所述,辩护属于律师对被告的行为,但在辩护中也有很多证据来证明他们的观点,无论是无罪还是减刑辩护都需要有法律依据,所以在辩护前必须准备所有材料,以便更好地帮助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