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阶段律师的辩护工作有哪些?
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调查阶段享有辩护人的身份和地位、会议权、调查权、辩护意见权、保释候审权、上诉权和起诉权。律师在调查阶段的辩护工作如下:
1.会见在押嫌疑人。
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特别是重大贿赂犯罪外,律师会见被拘留的嫌疑人不需要案件处理机关的批准、陪同或任何形式的监督。律师会见嫌疑人的主要任务是提供法律咨询,了解案件,回答法律问题。新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律师会议的数量不受限制,律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会议。
2.与嫌疑人沟通。
事实上,律师和嫌疑人之间的沟通较少。在实践中,在以下情况下进行沟通:一是解释所涉及的犯罪组成、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解释、有助于理解的典型案例、律师对案件的解释和解释等。但对于案件的程序进展,如退出调查、延长调查、审查期限、延长审判、延长审判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是重大贿赂的,应当充分利用通信权,因为这三种案件的通信不需要案件处理机关的许可。
3.代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当嫌疑人的个人被非法对待时,律师可以代表上诉和起诉。办案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的,律师可以上诉、起诉。
4.咨询嫌疑人家属。
只有让家庭成员了解案件的诉讼过程、法律规定和辩护过程,他们才能理性地处理案件,不会因为缺乏意识形态准备而责怪律师。
5.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和案件的基本情况。
调查机关应当告知辩护律师的案件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调查拘留期限。
6.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一经委托,可以以律师的名义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7.提出辩护意见。
律师有权在调查阶段提出口头或书面辩护意见,必须附上律师的书面辩护意见。
8.有民事纠纷的,可以代表调解,起草调解协议、谅解书等法律文件。
二、二。律师辩护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调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可以在调查过程中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投诉、起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调查机关了解嫌疑人的指控和案件。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见面、交流。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见面、交流。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书、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见面的,拘留中心应当及时安排会议,至少不得超过48小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调查过程中会见被拘留的嫌疑人,应当经调查机关许可。在上述情况下,调查机关应当提前通知拘留中心。辩护律师会见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嫌疑人、被告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时不受监督。辩护律师与被监视的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交流,适用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可以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提取、复制案件档案。其他辩护人也可以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查阅、提取、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审查、起诉过程中收集的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轻罪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转让。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处理特定证据的原则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进入侦查阶段时,可以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现阶段,律师可以为案件辩护做相关准备,帮助犯罪嫌疑人与家人见面,但前提必须合法。因此,在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循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