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辩护阅卷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提取、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件和技术鉴定材料。
根据本规定,律师只能在起诉阶段看到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司法鉴定书等少量材料。检察院有权不让律师看到嫌疑人的供词和其他证据材料。
第三十九条增加了刑事诉讼法: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二、辩护人的范围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两人为辩护人。以下人员可以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犯罪嫌疑人、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被依法处罚、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被告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但下列人员不得委托为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刑罚尚未执行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现职人员;
(五)本院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是被告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批准。
第三十四条律师、人民团体、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被告的监护人、亲友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被告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同一案件中的两名以上被告辩护。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虽然法律保护了律师的阅卷权,但律师在行使阅卷权时也有许多限制。因此,即使是专业律师在驾驶过程中也有很多不便,加上公众,他们仍然没有从根本上理解辩护律师的作用。因此,辩护人仍然有很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