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备犯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记住、减少、免除)。显然,预备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预备犯尚未开始犯罪,也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因此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可以是授权法律规范的表达,具有允许和允许的意义,但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
在这里,刑法虽然可以使用,但可以理解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也是合法的。一般来说,司法机关必须这样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准备实施特别严重的犯罪和手段特别恶劣,他才能不受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可以的应有意义。)至于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或免除处罚,应当对整个犯罪准备案件进行综合调查,然后作出决定。
二、犯罪准备的条件是什么?
1.犯罪者主观上有犯罪意图。即犯罪准备的目的是顺利开展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反映预备犯的主观恶性,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犯罪做好了准备。法律上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况:
首先,为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杀害和威胁受害人的各种凶器;伪造货币、票据、印刷的各种器具和材料;掩盖犯罪活动、消除障碍物、销毁犯罪证明的各种工具和物品。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和方法也有所不同,主要包括制造、维修、改装、购买、借用、欺诈、盗窃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是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例如,为了实施犯罪,检查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间,听受害者的下落,演习犯罪手段和技能,制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伙伴等。
从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在犯罪实施中的作用来看,准备犯罪是社会危害行为,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只表达犯罪意图罪意图,没有为犯罪做准备,那就不是犯罪准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预备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般来说,由于预备犯只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尚未开始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伤害结果,其社会伤害程度低于既遂犯,因此对预备犯的处罚可以轻于既遂犯,比较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但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不得从轻、减轻、免除处罚。预备犯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预备犯通常出现在犯罪尚未实施的阶段。此时,行为人仍在为犯罪的实施准备相应的犯罪工具或准备,如踩点等。然而,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行为在准备阶段停止,构成犯罪准备。如果犯罪行为在实施阶段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一般认定为犯罪未遂。在处罚方面,未遂犯与预备犯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