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被告迟到没有辩护权吗?
迟到不会剥夺辩护权,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法院时可以迟到,需要分别处理。
以河南省为例: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审判迟到现象的有关规定:
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能按时出庭,应区分以下情况:
1、在传票确定的时间内,原告或被告未到达指定的审判地点,但迟到不超过30分钟.
合议庭应当要求原告如实向法院说明迟到的原因。如果不是正当理由,应当给予警告,允许他进入审判区,并在当事人席位。
2、原告未按传票所载的时间到达指定审判地点,超过 30分钟未出庭。
合议庭作出以下声明:(原告未出庭)法院将查明原告未出庭的有关情况。如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法院将推迟审判,并另行确定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将撤回诉讼。具体结果将另行通知。上述声明将被记录在笔录中。
3、被告超过30分钟未出庭的,合议庭认为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延期审理。
如果被告在审判结束前出庭,合议庭查明被告身份后,要求其向法院说明迟到的原因原因,合议庭决定是否允许他参加审判根据原因和案件的需要,但应该警告他未能按时出庭。
允许被告参加审判,除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外,已完成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一般不予恢复。如果继续缺席审判,被告可以被允许参加审判。
4、当事人未按照法院通知的时间出庭的,合议庭应当延期30分钟,书记员应当记录情况。延期一方出庭的,合议庭应当按照前款第1-3项宣布开庭。
当事人的辩护权贯穿诉讼的各个阶段,是当事人享有的人身权利,不会因为迟到而丧失辩护权。他们在调查、审判和执行阶段都有辩护权。经济不景气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