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辩护的一般原则
被告依法享有辩护权的原则和司法机关保护被告辩护权的原则
中国法律规定,被告享有辩护权,没有前提条件,也没有但书规定的限制。这表明:
1、辩护权作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被告有辩护权。与被告能否聘请辩护人为自己辩护有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但后者只是前者的衍生内容,不能概括前者的全部。被告要求辩护可能受到诉讼阶段的限制。例如,中国规定,只有在审查和起诉阶段,被告才能要求辩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嫌疑人在调查阶段没有辩护权。事实上,任何人从被确定为嫌疑人开始就享有完全的辩护权。在调查阶段,他可以完全行使自己的权利,调查机关也有义务确保他们行使辩护权。他们应该在调查案件时仔细听取他们的辩护和解释。
2、辩护权不受被告是否有罪或者犯罪严重程度的限制。被告是否有罪或者无罪,都享有平等的辩护权。对于被控犯有重罪或者可能处以极端刑罚的被告,应当充分保护其依法享有的辩护权,防止错误案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由于被告有罪或者犯罪严重,应当严厉制裁、限制和剥夺其辩护权,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3、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的限制。无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真实、充分,被告都依法享有辩护权。即使是当场被逮捕、赃物的现有罪犯,也不得限制其依法享有的辩护权。被告的辩护不仅是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的一种手段,也不能根据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的需要作出选择,必须保护辩护作为被告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此外,案件的事实并不意味着适用法律是正确的,更不用说充分考虑有利于被告的各种因素了,被告的辩护权也不会因此而失去存在的意义。
4、辩护权不受被告认罪态度的限制。无论被告是否认罪,是否坦白,都不能作为限制其辩护权的理由。因为无论被告是否坦白认罪,都有权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理由进行辩护,所以不应该通过辩护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也不应该限制被告否认有罪或重罪的辩护作为抵抗。是否坦白认罪的态度只能在被告有罪时表明是否悔改和社会危险。定罪后,可以作为量刑的因素,不应作为限制被告依法行使辩护权的理由。
5、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被告依法享有辩护权并不意味着被告必须具有较轻、减轻和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情节。平等的辩护权并不意味着有相同的辩护理由。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和实际辩护理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此外,只有在被告充分行使辩护权后,他才能知道原因。因此,不允许以被告没有辩护理由为借口,限制或忽视被告依法享有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在刑事诉讼中,所有当事人都应当享有辩护权,但也应当保护被告的辩护权,因为作为被告,权益最容易受到侵犯,应当注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