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首的辩护是什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受李某家属委托,经自己同意,任命我为被告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审理活动。通过审前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审前调查,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为维护被告李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律师的辩护职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对此定性不持异议。
2、被告李某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1)李某有自首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动自首的具体规定,知道他人报告并在现场等待,逮捕时不拒绝逮捕,承认犯罪事实也应视为自动自首。与此同时,魏逃到警察局的案件被认定为自首,李明知酒吧保安报告,听酒吧保安劝说现场等待警察处理,与魏逃跑相比,其行为更轻,归案后,也如实承认案件事实,根据我国刑法举重轻的原则,李的行为也应被认定为自首。因此,根据中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的,为自首。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请求法院减轻李的处罚。
(2)李某在本次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
在殴打受害者的过程中,本案的另一名嫌疑人熊用自行车撞到了另一边,导致受害者的头部直接与地面阶梯相撞。受害者摔倒后,同一案件中的其他嫌疑人继续踢受害者的头。换句话说,李是在受害者伤害结果实际上造成的情况下,踢另一边的胸部和腹部,其对受害者伤害的作用非常次要,应该是从犯。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为从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李某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动机并不恶劣。
案件突然发生,没有预谋,从酒吧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受害者是加剧冲突的发起者,受害者因为与酒吧舞蹈互动问题,冲突也是第一个拿起杯子对被告,受害者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南>《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综上所述,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李的所有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刑事司法政策的意见,辩护人认为犯罪后,李可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忏悔、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可视为降低人身危险和社会危害,不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甚至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预防意义。而且它有许多法律和自由裁量权,以减惩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量刑规定,请求法院在6个月内拘役李,适用缓刑确定量刑。
此致
广州某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何某某
2017年12月7日
二、对自首情节应该怎么认定?
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自首后,如实解释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只如实供述所犯数罪罪的部分犯罪,只认定为自首。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共同犯罪嫌疑人,主犯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视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动自首并如实自首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如实自首的,视为自首。
综上所述,自首辩护词应注重被告自首的情节和认罪态度,包括主动自首和犯罪过程,法院在最终判决中,将减少对自首嫌疑人的一定处罚,律师在提交辩护词时也会强调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