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有哪些情况?
1、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自首。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应当自首。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类型的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首对象: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上述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二、自首的特殊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些行为严格不符合自首的特点,但法律也将其视为自首。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如实说明主要犯罪事实的,视为自首: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②犯罪嫌疑人因病、受伤或者为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投案,或者先用信电投案;③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犯罪,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解释自己的犯罪;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首;⑤经核实准备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3)交通事故发生后不逃逸的,可视为自首,包括留在现场等待处理或为抢救伤员离开事故现场。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必须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起犯罪行为,但只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对于自首的罪犯,他们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甚至可以免除处罚。然而,应该注意的是,这只是可以,但不是应该。事实上,我们也应该区分不同的自首情况,不同的治疗,记住不要一概而论。此外,在确定自首时,应注意这里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各自需要满足不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