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案件的辩护人有什么权利?
1、阅卷权
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1)档案材料是指包括诉讼文件和证据材料在内的档案中的所有材料。但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和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提取、复制。
复制案卷材料的具体方法包括复印、拍照、扫描等。
(3)辩护人行使阅卷权的起始时间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阅卷;案件起诉人民法院后,辩护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阅卷。
(4)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人提供方便、充分的时间查阅、提取和复制文件材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文件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只收取费用;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文件材料的,免收或者减少费用。
为了确保辩护人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更全面地了解案件和控方掌握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准备辩护。在调查阶段,虽然辩护律师不享有阅卷权,但他们也可以向调查机关了解嫌疑人的指控和案件,以准备辩护.o根据《六机关规定》第六条,辩护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可以向调查机关了解的事项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当时发现的犯罪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拘留期限。
2、会见通信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交流。其他辩护人也可以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交流。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辩护律师携带上述材料的,拘留中心应当及时安排会议,确保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见到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和特别重大贿赂的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调查过程中要求会见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调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嫌疑人、被告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在会见嫌疑人、被告时不受监督。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见面、沟通。
辩护律师可以与被监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见面和沟通。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和特别重大贿赂的犯罪案件外,无需经处理机关许可,会议也不受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一)涉嫌贿赂犯罪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拘留中心或者公安机关。辩护律师在调查期间会见被拘留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调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并在3日内报检察长决定,答复辩护律师。
为保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辩护人的会议权,《规则》第四十六条还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妨碍调查消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拘留中心或者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监视居住,辩护律师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别重大贿赂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许可辩护律师在调查结束前会见嫌疑人。
律师作为辩护人和其他人员作为辩护人在审前程序中享有的会议和通信权并不完全一致。根据《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外的辩护人可以要求拘留中心或者公安机关将信件送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
(一)同案嫌疑人在逃;.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犯罪、遗漏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调查;
(三)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4)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危害证人人身安全的可能性。
3、调查取证权。
一是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
二是辩护律师向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受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经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受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解释》第五十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向受害人及其近亲、受害人提供的证人申请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出具许可调查书。
第三,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收集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转让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转让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转让、制作记录附件;决定不收集、转让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转让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解释,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转让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由于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转让,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转让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收集、转让证据,辩护律师不得收集、转让证据,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收集、转让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律师收集、转让证据。
第四,辩护人应当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申请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轻罪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轻罪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转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有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转让。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辩护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检察院。
①对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犯罪范围,请参见本教材管辖一章。
4、申请终止期届满强制措施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
5、获得通知权
获得通知的权利是指辩护人在办案机关进行相应诉讼活动时有权收到相应通知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十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在调查结束后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同时通知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移送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十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三天通知辩护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根据《解释》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提供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外,应当在开庭前十五日将上述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通知书应当说明案件的原因、被告人的姓名、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和法律援助的法官的联系方式。刑事法院应当规定了法院的时间和地点。
6、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
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7、提出意见权
提出意见的权利是指辩护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向案件处理机关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26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未成年人的审查和逮捕,必须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案件调查结束前提出要求的,调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有文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嫌疑人、辩护人、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有文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讯问被告意见。
8、申诉控告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妨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或者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上诉或者起诉,并通知有关机关纠正情况。本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可以上诉和起诉的具体情况。根据本规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行使诉讼权利妨碍人民检察院上诉或者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10天内审查,情况真实,经检察长决定,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法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并书面答复提出上诉或起诉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9、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时涉嫌犯罪的,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的角度给予辩护人相应的人身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由辩护人承担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处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律师协会。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告、通知、报告、有关机关转移,根据调查管辖分工审查后认为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按照上级侦查机关的规定报告其他侦查机关或者上级侦查机关。不得指定处理辩护人所承担的案件的下级侦查机关。
10、保密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对在执业活动中知道的客户的相关情况和信息保密。从保守客户秘密的角度来看,辩护律师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11、拒绝辩护权
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因为当事人非法委托事项或客户使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非法活动或隐瞒事实。
打击黑手党和邪恶是近年来国家的主要任务之一,因为许多黑社会犯罪团伙背后都有所谓的保护伞,所以在反腐败和廉洁的过程中,这些黑社会团伙通常被拔出萝卜和泥。这不能剥夺辩护人的合法权利,因为嫌疑人以前参与过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