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制度的规定是什么?
辩护制度的规定是:
第一,辩护权。辩护权是嫌疑人和被告享有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诉讼权利。嫌疑人和被告的辩护权一般包括:
(1)陈述权。讯问被告时,给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2)质疑权。刑事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向证人和鉴定人提问的权利。
(3)申请调查证据的权利。刑事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并向法院申请传唤证人和鉴定人,并有权要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4)辩论权。刑事被告享有辩论事实和法律、辩论证据证明和程序的权利。
(5)选择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有权选择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六)救济权。刑事被告人拒绝接受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7)回避申请权。为避免因回避原因影响案件公平处理的司法人员,被告被赋予回避申请权以补救资金。
第二、辩护的种类和方式。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第三,辩护人和辩护人的范围。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除嫌疑人、被告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其他人协助行使,即辩护人行使。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者。辩护制度的建立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缺陷,弥补了国家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权利保护的不足,促进了诉讼公平的实现,在社会中发挥了示范作用,促进了法律宣传教育。在中国,辩护人范围广泛:律师、人民团体、嫌疑人、被告单位推荐人、嫌疑人、被告监护人、亲友可以委托为辩护人,但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调查过程中,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通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拘留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后,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
二、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应当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责任。第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为确保辩护人能够充分履行辩护职能,履行辩护职责,法律赋予辩护人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主要包括:独立辩护、标记、会议通信、调查证据收集、司法文件获取、通知、询问、辩论、起诉、拒绝等权利。辩护人享有上述诉讼权利: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密义务、合法执业义务、法院规则义务、律师法律援助义务。
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因为有些犯罪嫌疑人没有从事犯罪行为辞职。如果他们有辩护权,他们可以帮助他们摆脱嫌疑。这种情况也有利于使我国司法公正。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