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人拒绝辩护该怎么办?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另行辩护。这表明,拒绝接受辩护和委托辩护和申请法律援助是被告的权利。被告与辩护人形成法律服务关系的基础是被告对辩护人的充分信任。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解释规定,被告拒绝辩护,要求委托辩护人或者分配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允许。被告拒绝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可以继续审判。
有许多被告的案件。部分被告拒绝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行处理,继续审理其他被告。
被告人再次拒绝辩护的,可以允许,但被告人不得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一名律师自行辩护。
被告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辩护的,不予许可。
二、辩护人的范围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犯罪嫌疑人、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被依法处罚、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被告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但下列人员不得委托为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刑罚尚未执行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现职人员;
(五)本院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是被告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批准。
总之,嫌疑人本身就有权拒绝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这种情况也符合指定辩护的法律条件,对于法院指定辩护人,如果嫌疑人也表现出拒绝的态度,法院只能依法没有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