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的辩护权人的权限是什么
1. 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和会议通信权。(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2. 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3. 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4. 经被告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5. 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终止。
6. 代理投诉和控告权。
7. 依法独立辩护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8. 拒绝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罪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代理与辩护的区别
1、不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公诉案件的受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不同的表不同。刑事辩护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和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而刑事诉讼代理人只委托一种方式。
3、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嫌疑人、被告意志的约束,有权根据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保护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受代理人意志的限制。
4、诉讼职能不同。公诉案件受害人的代理人和自诉案件的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起诉职能,刑事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
这类案件的辩护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辩护。不得诽谤、歪曲、欺诈。中国司法机关一旦发现,应当积极处罚此类人员,确保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此类案件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