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为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犯罪准备最常见的形式
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中使用的所有设备和物品。其中包括:(1)用于杀死受害人或消除受害人抵抗的设备和物品,如枪支、刀杆、毒药、绳索等。;(2)用于破坏、分离犯罪对象或破坏或消除犯罪障碍物的设备,如钳子、斧头、锯齿形文件、爆炸物等。;(3)专门用于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4)用于消除障碍物和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梯子或绳索;(5)用于掩盖犯罪实施或消灭犯罪证据的物品,如犯罪时戴的面具、犯罪后消灭的化学药品等。犯罪工具本身的危害和复杂性可以反映不同程度的准备行为。
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工犯罪工具,以满足犯罪的需要。
2.其他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这种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提前调查犯罪场所的时间和受害者的下落
(2)准备犯罪手段,比如提前练习爬楼入窗技术进行入户盗窃
(三)排除犯罪障碍
(四)追踪被害人,等待被害人的到来或者其他接近被害人和犯罪对象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诱使被害人前往预定犯罪场所
(六)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预谋犯罪
(7)制定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跟踪的计划等。
二、犯罪准备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和创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式是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式。我国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未完成的犯罪形式,具有修正的构成要素。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虽然犯罪预备行为尚未直接侵犯犯罪对象,但它已经使犯罪对象面临即将到来的现实危险,因此它也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也具有可罚性。中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认可了这一理论,规定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尚未开始犯罪,尚未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还规定,对于预备犯罪,可以者免除处罚。
我们应该知道,犯罪准备只能发生在犯罪准备阶段。与意图表达相比,犯罪准备对促进犯罪的实施具有实际威胁和社会危害。因此,刑法明确规定,预备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此时,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