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辩护的定义是什么?
委托辩护的定义是嫌疑人和被告委托他人为嫌疑人和被告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33条和第34条规定了委托辩护的相关内容。
1. 辩护人数。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二人为辩护人。
同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嫌疑人和被告可以委托不同的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他辩护。
(2)即使在同一辩护阶段,被告也可以通过拒绝辩护来更换辩护人。从这个角度来看,在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嫌疑人和被告最终可能会委托不止两名辩护人。
高检和高法在各自的解释中都明确表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包括两名)共同被告的委托作为辩护人。因此,我们应该明确,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人只能作为嫌疑人和被告的辩护人。
2.辩护人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告诉我们,辩护人的范围有两个积极和消极的规定。从积极的角度来看,第三十二条规定三种人可以是辩护人:第一种人是律师;第二种人是人民团体或者嫌疑人、被告单位推荐的人;第三种人是嫌疑人、被告的监护人或者亲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有两类:第一类是被处罚的人和宣告缓刑的人。请注意,正在执行处罚的人并不意味着正在服刑,正在服刑的范围很小,正在执行的处罚范围很大;第二类是其他依法受到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人。
高级检察院和高级法律在各自的解释中大大扩大了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一般来说,司法考试是对高级法律的解释。根据高级法律的解释,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现在已经扩大到七种人。增加的第三种人属于没有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第四类人是与案件有利益的人;第五类人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任人员;第六类是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第七类是外国人和没有国籍的人。
高等法律还规定,前三类人:宣布缓刑或者正在执行刑罚的人,依法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人,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的人,绝对不能担任辩护人。其他四种人可以作为被告的近亲或监护人接受委托和辩护。
3.委托辩护开始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委托辩护的开始时间。首先,法律只规定了一个开始时间。自公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因此,检察院和法院都有共同的责任(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之日起三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日内,应当通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委托辩护的开始时间是指接受委托的律师或其他人可以作为辩护人干预诉讼,而不是委托程序。刑事诉讼法不限制委托程序的时间,只规定作为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时间。
综上所述,委托辩护属于被告所有权,但委托辩护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同时委托辩护必须没有犯任何错误,属于合法公民,因此,必须按照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