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官能否反驳罪轻辩护?
检察官可以反驳轻罪辩护,控方和辩方可以互相质疑和辩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以下主要诉讼权:
(一)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检察官、鉴定人和翻译。
(二)被告人可以依法自行辩护,委托他人辩护。
(三)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询问证人和鉴定人。
(4)检察官和辩护人可以互相辩论。
(5)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被告有罪、无罪、重罪、轻罪,可以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庭,取得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检查。
(6)被告有权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出最终陈述。
二、刑事案件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自变更后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案件,补充调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判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一)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的常见审理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检察官无权剥夺嫌疑人的辩护权。但是,如果对辩护人在辩护词中提出的轻罪辩护方案有疑问或不同意见,检察官可以在审判长同意后直接在法庭上提出。同样,辩护人也可以反驳检察官的一些公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