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轻辩护词范文是什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就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原判决未调查核实事实基本情况。根据此判决,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事实不准确
被告目前居住的房屋是以宅基地为基础的人口补贴交换的安置房屋其性质仍然是宅基地,没有产权。在交换过程中,被告的宅基地是婚前的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宅基地置换建筑的价格应先从建筑价格中扣除,其余部分应在分割前扣除。然而,本案并未反映在判决中。
根据被告在二审上诉中提到的房屋置换方式,两栋新建筑的价格是143581.4元,刘的宅基地价值为113970.5因此,刘某的个人财产占两处房产的价值为81.2%,在民事判决书中,将房地产完全判给朱某明显不公平,不可避免地加剧了被告的情绪。
二、被告主观上没有故意拒绝执行
在调查讯问记录中,被告多次供认他不腾出房子的原因是朱有他的钱。可以看出,被告并没有故意不履行判决,只是因为朱没有及时支付刘的个人财产,刘只能通过这种手段获得自己的钱,主观上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没有故意拒绝执行。
三、被告客观上没有辱骂,用身体阻止执行人员的行为
2015年4月13日玄某某在询问时说2014年5月8日强制执行时刘某某采用用身体堵门口,拉扯我及我的同事及谩骂我们执法人员等手段,阻扰我们强制执行工作,但从侦查机关提交的视频资料中并没有看到刘某某在其中谩骂执法人员,一直在强调要讲理,针对的一直是前妻祝某某,并没有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的谩骂。在侦查机关提供的另一个视频中显示的只是问被告搬不搬房子,被告人对此进行回答。
2015年4月20日16时-172014年5月8日,刘的嫂子用右手打了我的左脸,但从调查机构提供的视频来看,她没有用右手打她的脸。根据其视频内容,被告客观上并没有阻止行为,也没有对其前妻进行其他极端行为。邻居或亲戚和朋友总是对他们的执行机构讲道理,没有严重的行为。
四、被告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悔改,社会危害不大,身体状况不好
首先,在阅读本案时,被告不想从内心深处阻止执行人员的执行,在人民法院出具的终止拘留决定中,有承认和纠正错误的内容(详见刑事调查文件2卷71页),可见刘有悔改。
第二,某某出具的建议停止拘留通知书中勾勒出第二项(严重病情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和第三项(生活不能自理)(详见刑事侦查档案第二卷60页),充分证明被告因身体状况不适合拘留,更不适合拘留。
第三,被告无助,主观上,客观上没有故意意图和故意行为,是自身权利保护不当的结果,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此外,犯罪本身的法定年限符合缓刑的条件。因此,建议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案件的判决效果取决于合理、法律的结合,案件是离婚纠纷引起的财产分割矛盾,本身不是恶劣的案件,判决冷,会偏离真实情况,否则不会出现在执行邻居、亲属为被告说话的过程中,辩护人要求法院查明真实情况,酌情作出判决。
辩护人:
综上所述,拒绝履行是在法院判决决结果后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想减轻对犯罪的处罚,他们也可以写辩护词来为自己辩护,但前提是他们还需要有法律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从而获得最轻的处罚,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