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的辩护材料是否随案移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辩护材料不得随案移送:
第二百一十九条 查获的下列不得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不得随卷保存,但应当拍照存放在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善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一)淫秽物品;
(二)武器弹药、控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药品及制毒原料或配料、管制药品;
传单、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安全的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产品、珍稀植物及其产品;
(七)其他大宗物品搬运不方便。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二、辩护人的范围
下列人员可以委托或指定为辩护人:
(1)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三)被告的近亲属、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刑事案件当中的移送无非就是公安机关把案件移送给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总不见得在侦查阶段就开始递交辩护材料了。如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递交了辩护意见书的话,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候也不会把这份材料再上交给法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