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持有弹药罪的辩护词范文是什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检察官:
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对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刑事案件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本可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但即使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也可以根据被告自愿认罪的情况给予较轻的处罚。
本案的事实很明显,被告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条和《关于申请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可以申请简易程序审理。同时,本案被告自愿认罪,根据《关于申请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给予较轻处罚。该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
二、本案仅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销售、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修订)第五条的规定,被告持有的四发子弹不符合非法持有弹药的犯罪标准。同时,根据本规定,被告持有的压缩气体枪支不足以判刑,法院也应考虑量刑。
3、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受害人,公诉机关所称受害人虚无根据。此外,枪支和弹药鉴定未依法通知被告,请法院在量刑时核实。
四、本案被告人有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建议判处较轻刑罚和缓刑。
1、犯罪情节轻微,无损害。
2、主观恶性不大。枪支是其他嫌疑人强行存在于被告处的。持有枪支不是被告的主观愿望,虽然持有枪支,但没有任何非法目的和行为。因此,它没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也没有伤害他人和社会的目的。
3、被告自始至终都是本案的受害者。
4、被告自愿真诚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改。如检察官所述,被告如实认罪,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可减轻其处罚。此外,根据《关于审理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被告自愿认罪的,可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属初犯。被告人有完整美满的家庭,一直很进取,一直都从事正当职业,非好吃懒做,游手好闲之徒,未曾有违法犯罪记录。
6、被告是家庭的支柱,上面有大厅,下面有妻子和女儿。鉴于没有造成社会伤害,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改,也被监禁,请求适用较轻的刑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仅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罪,持有枪支数量少,刚刚达到入刑标准,无社会危害,犯罪情节轻微;被告因被陷害和担心报复而获得并持有枪支。持有枪支不是他想要的,也没有非法目的。获得枪支后未使用;被告人是初犯,一直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小;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真诚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态度良好,悔改,缓刑不会再造成社会伤害。刑法有时候要有慈母般的感情,宽严相济,宽严相济,有时候更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请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为被告人有70多岁的母亲和10多岁的女儿,是家庭的支柱。他已经认罪悔改,被监禁。他的无知行为受到了相应的惩罚,被告依法适用缓刑或轻刑。
此致
广州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综上所述,非法持有弹药罪是违法的,但当事人想要减少刑法,也可以为自己写辩护词,但前提是必须有合法的证明材料,只有按照规定书写,才能被法院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