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无罪辩护审判程序有哪些?
1、侦查:
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现有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投诉和指控,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指控,会见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并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
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逃跑、多次的重大嫌疑人,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需要继续调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逮捕嫌疑人后的调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的案件,应当明确犯罪事实,证据真实、充分,并写起诉意见书,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自诉之日起三日内通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可以自人民检察院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提取、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件和技术鉴定材料,并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见面和沟通。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3、审判:
人民法院审查起诉案件后,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一审案件。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提取、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并可以与被拘留的被告见面、沟通。辩护律师在审判期间为被告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院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被告依法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以上是审判程序的具体情况。审判程序作为审判机关履行判决责任的一个环节,需要结合公安机关的初步调查和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作出判决结果。具体情况下,犯罪事实不成立的,可以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