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的情况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
2、犯罪嫌疑人因病、受伤或者为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投案,或者先用信电投案;
3、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犯罪,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解释自己的犯罪;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首;
5、经核实准备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6、不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因为亲友的劝说和陪同;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逮捕时不拒逮捕,供认犯罪事实;
10、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在一般调查询问时仍主动解释自己的罪行;
11、在劳动教育、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中,主动向执行机关解释未掌握的犯罪行为;
12、其他符合立法初衷的情形,视为自动自首。
13、犯罪分子向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二、二。自首的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供述犯罪的,应当自首。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是,有些犯人自首后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如果自首后犯罪嫌疑人受到过于宽大的处罚,就会产生弊端,违背预防犯罪的目的,尤其是对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应当自首。
在自首中,它被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通常在犯罪后自动自首并如实自首的,属于一般自首。对于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认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属于特别自首,也称为准自首。此外,对于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判刑的罪犯,如实供认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的罪行,也被认定为特别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