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越国边境罪的辩护词是什么?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接受了被告刘×刘受家属委托×本人同意担任本案被告刘×一审辩护人。本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本案被告刘×,仔细查阅和分析了本案允许查阅的所有档案资料,并前往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刚才又进行了法庭调查。之后,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现在,检察官在起诉书中对被告刘进行了调查×提出的指控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了本案被告刘×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境罪的罪名认定不当。
辩护人指控被告刘×法律错误适用于涉嫌犯罪。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刘×偷渡者或者试图以出国旅游的名义骗取签证的,只违反刑法第三十一九条骗取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三十一九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交流或者其他名义欺诈、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边境……。”被告人刘×行为是以出国旅游的名义,以虚假证明文件为偷渡者或试图在旅游公司申请出国旅游签证,使偷渡者能够实现偷渡的目的。从被告刘开始×本案的主观客观表现、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组织他人使用越境和非法营利的目的)符合刑法第三十一九条规定的犯罪要求。
自中国开放国外旅游以来,大量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进行偷渡,并逐年增加。几乎每个有外国旅游项目的公司都多次遇到这样的案件。偷渡者也愿意选择这种方式进行偷渡。原因是简单易行,风险小。任何人都可以做到,只要他们愿意。作为一家旅游公司,申请出国旅游的公民的公民只审查其基本情况。一般来说,他们可以批准并申请出国旅游签证,而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此外,旅游市场的激烈竞争和旅游公司规定的保证金制度,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和利润,一些旅游公司甚至对此视而不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一点常识的人知道这种方法,即使他们不知道如何打电话给旅游公司。这种偷渡方式根本不需要由他人故意组织。只要签证完成,偷渡的目的基本可以实现。这与其他需要精心策划和严格组织的人相同,但也需要仔细规划和严格的偷渡。这些偷渡者也没有纪律,也反映了这些偷渡形式是完全不同的,没有类似的,劳动和劳动和财富。×利用旅游公司的行业特点,实现偷渡的目的。×本人来讲,为偷渡者骗取出境签证,就已经达到非法获利的全部目的,而无需也没有必要去组织偷渡者偷越国境。
作为本案中的偷渡者,在选择偷渡方式时,他们也自愿选择以出国旅游的方式进行偷渡。在合法的旅游公司,以出国旅游的名义进行偷渡根本不需要他人组织。一般来说,偷渡者需要由他人或组织组织来实施偷渡,主要是因为入境国和出境国家的严格限制,要求出入境人员具备各种条件:入境人员接待和安置,减少盲目被送回中国,使偷渡者难以实现自身个人能力的偷渡目的。这需要一个严格的组织来精心规划,从制作假护照、假签证、组织培训、组织运输到入境前后的接待和安置。在这种情况下,偷渡者以旅游的名义出国,然后实现偷渡的目的,不需要任何人的帮助或组织,偷渡者可以独立完成自己的能力。如果有人组织他们去韩国旅游和工作,这实际上是所谓的被告。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安排偷渡。×没有能力,没有条件承担组织偷越境的角色,也没有组织偷越境的主观意图。×只能办理签证,让偷渡者进行偷渡。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所谓的偷渡组织者所能做的就是欺骗出入境签证。即使他们向偷渡者承诺以出国旅游的名义实施偷渡,也只是向偷渡者索要钱的谎言。×偷渡者之所以愿意接受这种偷渡方式,而不是采取个人行动,是因为双方各自的利益。×通过团体签证,你可以赚更多的钱。因为只要她支付部分押金和单位担保,她就能满足团体签证的条件,所以剩下的押金就会成为利润。绝大多数偷渡者来自农村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家庭状况不佳。旅游公司通常会向这些人收取更高的出境旅游押金,如5万元、6万元甚至更高,以增加偷渡者的风险和利益。因此,偷渡者必须愿意选择花更少的钱,负担得起办理签证,以实现偷渡的目的。×为了赚钱,偷渡者花了相对较少的钱来获得偷渡签证。偷渡者是否知道团体签证并不重要,但偷渡者知道这样(加入团体)更便宜。至于被告刘×使用假公司、假印章、假名等,这只是骗取签证的一种手段。根据上述事实和本案的特点,被告刘×行为仅违反刑法第三十一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法院定罪时应当考虑。
2、被告人刘×有立功表现等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刘×协助公安机关逮捕本案重要犯罪嫌疑人××和王××,应确定有立功表现。同时,被告刘×案件发生后,可以主动揭露本案其他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可以从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中得到证实。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法院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告刘×上述表现应视为立功表现和其他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况。此外,被告刘×案件发生后,积极解释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退还赃款,认罪态度好,悔改。请在量刑时考虑上述事实。
综上所述,越南边境犯罪的辩护词应当说明犯罪认定不当的地方,也应当说明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的行为,或者其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良好,可以在审判中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