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指定,担任本案被告王的辩护人。在此,我谨对受害人表示深切哀悼,并对受害人家属表示深切慰问。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王的行为直接导致刘的死亡,其家属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其行为违反刑法,危害社会,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作为被告王的辩护人,他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和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清晰的了解。现就案件定罪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审判长和合议庭参考:
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而非故意杀人罪,原因如下:
被告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要求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关键在于两种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在这种情况下,王并没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更不用说希望或放任死亡的结果了。
首先,被告王与受害人刘无关,故意杀人没有动机。
其次,故意杀人罪不能因伤害行为客观造成被害人死亡,违反了我国刑法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完全出乎被告的意料。
如果是故意杀人,他应该或多或少估计死亡的结果,所以他不会去网吧上网,而是用实名找工作。
二、被告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制止非法侵权,对非法侵权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辩护,不承担刑事责任。正当辩护有五个要素:必须保护合法权益;必须针对非法侵权;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必须针对非法侵权人本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行为基本上符合上述要求,当然,除了超过必要的限度。
首先,本案起源于受害人一方打击被告人的举报行为——这种非法侵权行为的存在,被告人的行为都围绕着逃跑,以避免受害人一方的打击。根据世询问记录,被告王报警后,在电话亭门口等待警察,受害人(游戏机店老板)打电话给刘,立即询问被告,在非常生气的状态下推被告,推进小电话亭(世询问记录第二页,第二卷第58页),被告被推然后三人立即跟上,被告拿出刀吓唬他们。
根据魏的询问记录,当他们三人到达现场时,看到被告王与世发生争执,魏上前劝说,表明他们已经在打架,这只是证实了被告王在询问记录中所说的世推了我,在我额头上又打了一拳(见王的记录,第二卷28页)
在当代社会,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现在有权辩护,甚至嫌疑人,他们也可以请律师为自己做出一定的主张,虽然辩护主张不一定得到法院的认可,但也是辩护权的体现,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