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时间是什么时候?
指定的辩护时间是: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不委托辩护人提供辩护。这是指定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即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
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在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该制度在中国起步较晚,与国际公约、英美法律制度和大陆法律制度中许多国家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标准差距较大,任意性指定范围太广,现代司法理念未能充分反映人权保护和程序正义。现代法律制度对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任何涉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罚的审判都必须给予他充分的辩护权,包括保护他获得律师的权利。
二、指定辩护的适用
被告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考虑指定辩护人的几种情况:
(一)被告未委托辩护人出庭公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
(二)被告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不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
(三)被告人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
根据司法实践,人民法院还考虑为被告指定辩护人:
(1)案件中有几个被告,其中只有一个或几个委托辩护人,而其他不委托人,法院可以为案件中的其他人指定辩护人。
(二)被告为外国人或者案件有涉外因素的,被告不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
(三)被告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
(4)在少数居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为民族时,被告人不懂普通话,不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
(五)年老体弱、反应迟钝的被告,不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
指定辩护作为司法辩护的一种方法和手段,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理。对有关情况的认定,应当根据实际犯罪事实进行处理,指定的辩护人也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轻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