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量刑有什么区别?
1、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
即使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教唆犯罪和教授犯罪方法犯罪的主体。然而,对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来说,这两者有很大的不同。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教授犯罪方法犯罪的主体。在教唆犯罪中,教唆抢劫、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可以成为教唆犯罪的主体,承担刑事责任。
2、犯罪主观方面的相似性和差异。
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可以由直接和故意组成。不同之处在于,教授犯罪只能由直接和故意组成,即行为人知道他教授的是犯罪方法,并希望教授学习和掌握他教授的犯罪方法。如果行为人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即处于间接和故意的心理状态,不关心教学对象是否在学习,是否学习不能构成犯罪。至于是希望还是让教授使用犯罪方法来实施和完成犯罪,这不是犯罪的故意内容。教唆犯罪不同,教唆犯罪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意图,故意内容包括意识到他人没有犯罪意图,遇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导致教唆对象产生犯罪决心和意图,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的结果。因此,教唆犯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的,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的。
3、犯罪对象差异很大。
确定了教授犯罪方法罪所侵犯的对象。无论教授什么样的犯罪方法,其侵犯的直接对象都是社会管理秩序。当然,教授犯罪方法罪也可能侵犯其他间接对象,但它不再是其行为直接造成的,不应被视为教唆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对象。教唆侵犯的对象不确定,随教唆内容的不同而变化。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相同和不同。
同样,两者在教学和教唆的形式上可以是口头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具体情况有很大的不同。教授犯罪方法罪的本质是将犯罪经验和技能传授给他人,使被教授学习犯罪方法来完成犯罪行为、口头、书面和身体教育,只要犯罪方法能够传授给他人,任何方法都不会影响犯罪的建立。它可以秘密或公开;可以教一个人或多个人;教唆犯罪的本质是把犯罪的想法传递给他人,使他人有犯罪的意图,并引起犯罪的决心。因此,前者注重行为,后者注重创造力。
5、犯罪形式不同。
教授犯罪方法罪是行为犯,只要教授犯罪方法构成犯罪成功;教唆犯基本上属于结果犯,成功标准不同,教唆不接受教唆、教唆犯罪,教唆犯罪处于未完成状态,教唆犯罪未遂,只有教唆和完成教唆犯罪,教唆犯罪成功。
6、罪名和法定刑的规定不同。
教授犯罪方法罪是一种犯罪。对于教授犯罪方法罪,无论是教授一种犯罪还是多种犯罪,都只构成教授犯罪方法罪的单一犯罪和单独的法定刑;教唆罪不是一种犯罪,更不用说单独的法定刑了。其犯罪和法定刑取决于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和法定刑,具体刑罚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裁量,如组织者和教唆犯罪的形式。因此,教唆犯罪实际上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行为表现。如果行为人教唆各种不同的犯罪,则构成几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教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罪不能很清楚地区分,通常是教唆、教唆。在这方面,作者建议根据吸收犯罪或参与犯罪的原则,选择一种重罪。
教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涉及上述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有关刑事责任。此外,教唆犯罪的处理也是基于刑法的有关规定。两者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条件不同,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