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辩护各阶段辩护人的权利是什么?
①作为辩护人接受委托的权利。
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刑诉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刑诉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③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收集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经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受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④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⑤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⑥经被告同意,上诉的权利。
⑦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⑧代理申诉权。
⑨辩护权和个人权利依法不受侵犯。
⑩拒绝辩护。辩护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
二、辩护人范围
下列人员可以委托或指定为辩护人:
(1)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三)被告的近亲属、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被处罚的人(主刑、附加刑、缓刑)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灰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国家机关安全监狱的公、检、法、现职人员
5、法院人民陪审员
6、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事实上,在每个阶段,辩护人都必须做不同的辩护工作,就像查阅案件文件一样,这只能等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才能联系文件。此外,辩护人所做的辩护工作,包括相关的辩护权,实际上也受到了法律制度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