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医疗程序辩护词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修订后,规定了强制性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但从理论上讲,除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外,是否将限制精神病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纳入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这涉及立法者严格限制强制医疗程序责任能力要素的基本意图:强制医疗程序的目的不仅是关心和保护精神病人,而且是防止他们继续危害社会,确保其他社会成员的安全。
因此,强制性医疗程序应被视为保护性约束,而不是精神疾病的治疗。因此,精神正常但在审判或者服刑时患有精神疾病的,不影响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责任,保外就医。同样,依照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只能保外就医。
1990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犯罪分子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服刑期间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可以被允许保外就医。还需要强调的是,强制性医疗费用由政府承担,但原则上由犯罪分子和家属承担。盲目扩大强制性医疗的适用范围,显然会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
二、刑事诉讼法中强制医疗程序的申请机关是什么?
(一)决定机关
强制治疗精神病人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申请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公安机关移送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
3、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被告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之前,公安机关可以对实施暴力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约束措施。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中的委托辩护,刑事辩护的类型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的委托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活动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两人为辩护人。
设立和行使这种辩护权的任务和目的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投诉,提出有利于嫌疑人和被告的材料和意见,证明嫌疑人无罪、轻罪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现代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辩护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职能之一。刑事诉讼的发展依赖于诉讼、辩护和审判的互动作用,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刑事诉讼的进程。
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保护性治疗精神疾病作用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强制性医疗程序由人民法院决定。精神病人犯罪时精神正常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可以申请保外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