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规定是什么?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提取、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件和技术鉴定材料。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调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所有案件材料移交人民检察院。案件移送起诉后,辩护律师可以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提取、复制案件的所有案件材料,包括对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三日内书面通知辩护律师。
根据本规定,律师只能在起诉阶段看到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司法鉴定书等少量材料。检察院有权不让律师看到嫌疑人的供词和其他证据材料。
二、辩护律师有什么权利?
1、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表上诉和起诉。
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师提供的服务从事非法活动或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4、自犯罪嫌疑人首次受到侦查机关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了解有关案件。
5、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不受监视。
6、委托律师查起诉之日起,委托律师有权查阅、提取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件和档案。
7、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委托律师有权查阅、提取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8、委托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转移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9、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书,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10、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依法保护辩护权。
综上所述,只有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才有权阅卷。在此之前,律师无法联系与案件相关的鉴定材料。当然,律师在阅卷过程中也应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在提交审查起诉后三天内通知律师阅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