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未遂有没有数额规定?
有数额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 抢劫公私财产价值1000元至3000元、3万元至8万元、20万元至40万元,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大、大、特别大。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保障状况,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区域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产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1)项规定的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的财产;
(二)抢救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资金;
(三)一年内抢三次以上;
(四)利用行驶机动车辆抢夺。
二、相关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欺诈、抢劫、抢劫、勒索、故意损坏公私财产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劫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劫未遂行为,应当根据是否造成实际犯罪事实后果,只要有抢劫犯罪行为,可以确定犯罪事实,但由于未遂可以从轻处理或减少处理,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司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