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罪释放后,检察院是否抗诉?
这取决于再审判决的结果。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议。
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示下级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百四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示原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原人民法院也可以指示原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由原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议;原为第二审案件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判决、裁定为最终判决、裁定。
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员出席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案件。
第二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停执行原判决和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自作出审判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案件,审判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需要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前款规定。
综上所述,无罪释放意味着当事人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但如果判决错误或诉讼程序错误,当事人或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议,但前提是有法律证据,以确定法院可以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