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坦白和自首有什么区别?
1、量刑标准不同。自首是法定量刑情节,坦白只是酌情量刑情节。法院必须给予被告法定量刑情节,量刑范围也是法定的;理论上,酌情量刑情节可以做也可以不做,其决策权在审判机关自由裁量。
2、减刑范围不同。被告一旦成立自首,可以获得基准刑40%左右的减刑范围: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犯罪严重程度、如实供述犯罪程度和悔改表现;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自首认定条件
1.自首的方式和动机。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改自首。犯罪分子虽然有自首的诚意,但因伤不能自首而委托他人代为自首,或者首先通过信电自首。总之,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出于什么动机,都属于自首。被公安机关、群众围困、绝望、当场自首、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自首的,不自动自首。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必须承认自己实施并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要承认自己所知道的共同犯罪。主犯必须揭露同一犯罪的犯罪行为。否则,它不构成自首。如果犯罪分子承认他所听说和目睹的他人的罪行,那就是举报和揭露,而不是自首。如果犯罪分子犯了几种罪行,并且在自首时只承认一种罪行,则可视为该罪行有自首情节。
3、罪犯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起诉。罪犯主动听取司法机关的调查、起诉和审判活动是衡量罪犯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投降后,逃避司法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或者只通过电信解释犯罪,长期不归案;或者秘密将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拒绝解释身份;这些显然是不愿意接受国家制裁的表现,不能自首,只能视为悔改的一般表现。
需要明确的是,自首情节的认定效力明显强于坦白效力。处理相关情况,需要提交法律证据,明确规定自首情况。当事人有犯罪事实的,应当争取自首情节,有效减轻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