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放弃中止犯罪的三个特点是什么?
中止自动放弃犯罪的特点主要是时空性、自动性和有效性。
(一)犯罪过程中必须停止犯罪,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所谓犯罪过程从准备犯罪到犯罪完成的全过程,只要过程尚未结束,犯罪尚未完成,犯罪构成尚未完成,就可以暂停犯罪。相反,中止犯罪不能成立。至于犯罪是否已经完成,犯罪构成是否已经完成,以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式为准。前面指出,犯罪构成的完成形式复杂多样: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的完成形式不同,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区分各种情况,才能正确确定某种犯罪是否已经完成。犯罪完成后犯罪分子采取的补救措施后悔改的表现,如将盗窃的东西放回原处或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不是犯罪中止。但可以构成量刑较轻或减轻的情节。
(二)自动停止。
建立犯罪暂停,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暂停与犯罪准备、犯罪未遂的主观区别标志。当然,这里的自动性可以包括:自动暂停犯罪或自动预防结果的发生。罪犯暂停犯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对受害者的同情或同情、内心的谴责、突然的悔恨、对刑事制裁的恐惧等,无论什么动机,只要他们自己的意愿暂停犯罪。应当指出,罪犯停止犯罪的决定可能来自外部世界的激励或影响。例如,受害者的恳求。只要这些外部事物的存在对停止犯罪没有强制作用,它们仍然是出于犯罪分子的意愿,即自动停止犯罪。然而,如果这种外部刺或影响停止犯罪起到了强制作用,即犯罪分子将其视为继续停止犯罪的障碍,并被迫停止犯罪。换句话说,这可能不是质量的统一。换句话说,质量和数量的统一可能是犯罪未遂的形式。
(3)中止犯罪必须是彻底的,而不是暂时的,也就是说,罪犯决心不继续暂停犯罪活动,等待未来继续,这只是暂时的犯罪中断,而不是暂停犯罪。
自动放弃犯罪暂停的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实际犯罪事实处理,涉及具体犯罪行为,可以根据上述三种情况进行合法识别,如果相关情况不清楚,或是否构成自动放弃犯罪暂停可以聘请律师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