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
(1)行为人是否主观自愿自首
自首是行为人主观上自愿自首,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和裁决。它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坦白,即被动归案。主观意志上,他想逃避司法机关的制裁,但被迫控制和拘留
(2)不同的人身危险
自首反映了罪犯的悔恨和纠正的希望,并愿意接受国家的惩罚:承认只是被迫解释犯罪事实,如果失去了司法机关的教育和审判,就有再次犯罪的潜在危险
(3)从宽量刑情节不同
自首是从宽量刑的法定情节,自首是从宽量刑的酌情情节。也就是说,如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自首情节,他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当他遇到坦白情节时,他必须酌情处理自己的罪行大小和认罪态度。在一定程度上,法官有更大的判决权,难以处理
(4)特别说明特殊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特别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认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坦白是指被迫归案供认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也就是说,如果被迫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供认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行为属于自首,则归纳为特殊自首。
二、如何区分自首和坦白?
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一)自首与狭义坦白的相似之处在于:
1、两者都以犯罪人犯罪为前提;
2、罪犯归案后,两者都能如实说明自己的犯罪事实;
3、两者都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罪犯可以从宽处罚。
两者的区别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自首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是犯罪人被动自首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2、自首的罪犯悔改表现良好,人身风险相对较小;承认罪犯往往在一定条件下被迫认罪,人身风险相对较大;
3、自首是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在当代社会,我国的自首和坦白存在一定的差异。在社会风险和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上存在差异。相对而言,坦白可能比自首少得到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