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教唆犯是正犯
《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
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不犯教唆罪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这是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教唆18岁以下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规定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青少年,防止坏人煽动和利用青少年开展犯罪活动,因为18岁以下人思想不成熟,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听坏人的煽动,误入歧途。因此,有必要对教唆18岁以下人犯罪的教唆犯进行从重处罚。
3、被教唆的人不犯教唆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教唆未遂。因为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罪,所以教唆的预期教唆结果没有发生。这主观上表现为教唆失败,客观上表现为教唆犯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完整。而且,教唆犯失败的原因是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犯罪未遂的特点,应视为教唆未遂。
二、如何认定教唆犯?
教唆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认定,因为他不亲自犯罪。在确定教唆犯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区分教唆他人犯罪与向青少年灌输腐朽衰落的思想意识,在认定教唆犯时严格划清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
向青少年灌输腐朽的意识形态意识是对青少年的腐蚀。在这种意识形态的毒害下,腐朽发展往往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之路。然而,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意识的行为并不是直接煽动他人犯罪。因此,这种行为不能被视为煽动犯罪。
2、将教唆犯与教唆犯罪区分开来,在认定教唆犯时严格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所谓煽动犯罪,是指刑法直接将某些煽动行为定义为犯罪,例如,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引诱、煽动、欺骗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控制,并处罚金;情节严厉处罚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该犯罪也采用了煽动的形式,但由于我国刑法鉴于这些行为的特点及其严重危害,将其定义为独立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罚。因此,在确定煽动犯罪时,这些犯罪不能与煽动犯罪混为一谈。
3、区分教唆犯和教唆无刑事责任人的犯罪。
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14岁以下的人犯罪,或者教唆14岁以下的人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犯罪,或者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教唆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员犯罪的话,应当从重进行处罚,当然对于教唆犯来说的话,也是有可能构成正犯的,所以在进行处罚的时候,主要还是需要根据他所在整个共同犯罪当中起到的作用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