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退赃诈骗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诈骗罪积极归还赃物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定罪量刑前积极归还赃物的,可以成立立功行为,从轻处罚。法定从轻处罚:
1、未成年人犯罪-----十四岁以下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未完全丧失识别或控制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
3、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与既遂犯相比,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5、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对既遂犯的处罚;
6、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9、教唆犯----被教唆的人不犯被教唆罪的,可以从轻处罚;
所以,诈骗罪在侦查阶段,积极退赃是属于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如果在判刑后退赃,是不会对量刑有任何影响的。
二、诈骗罪的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诈骗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大、大、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从严处罚: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大多数不具体的人进行诈骗;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资金;
(三)以救灾募捐名义诈骗;
(四)欺诈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产;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欺诈金额接近上述规定的巨额、特别巨额标准,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欺诈集团首要分子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我们的现实中,如果存在欺诈行为,我们应该积极报告。报告和投诉非常重要,但同时,在欺诈发生后,如果有一些立功的表现,你可以从轻量刑中受到惩罚。例如,在被定罪和量刑之前,积极归还赃物也是较轻的处罚情节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