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立功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同时自首立功的,法院仍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量刑是适用于较轻还是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缓刑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自首的。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应当自首。
虽然嫌疑人没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承认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承认犯罪,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揭露他人犯罪行为、核实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动投降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1、自首的方式和动机。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改自首。犯罪分子虽然有自首的诚意,但因伤不能自首而委托他人代为自首,或者首先通过信电自首。总之,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出于什么动机,都属于自首。被公安机关、群众围困、绝望、当场自首、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自首的,不自动自首。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必须承认自己实施并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要解释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露共同犯罪。
3、罪犯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起诉。罪犯主动听取司法机关的调查、起诉和审判活动,是衡量罪犯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才能认定为自首,必须同时满足。只有这样,理解自首才是完整和系统的。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己的行为。犯罪分子的亲友为使犯罪分子从轻处理,直接向有关机关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不得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立功或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但拒绝服从公安机关的调查,对公安机关的调查造成严重损害和困难,犯罪嫌疑人将受到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