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未遂的标准是什么?
欺诈未遂的标准是开始实施犯罪欺诈,但由于不是我自己的意愿,没有欺诈资金。欺诈罪是侵犯财产罪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欺诈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欺诈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对于严重情况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有必要明确认定严重情况。
1、诈骗金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2)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定罪处罚,以巨额财产或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财产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即将被盗财产的数额应当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欺诈财产的数额应当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产超过3万元的,数额巨大。
2、社会危害更大
如果通过贩毒欺诈,实践中的类似犯罪往往会导致其他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因此未遂欺诈情节严重;如惯犯或逃跑犯罪等严重社会危害。
3、因诈骗受到刑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因欺诈受到处罚,属于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一,因此列为欺诈未遂,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嫌疑人主观恶性,如果不及时打击,将导致下一个欺诈。
4、死亡、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后果
欺诈未遂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但也很可能导致损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这种情况不是因为不造成财产损失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定罪量刑,应列为严重情况之一。
二、诈骗与招摇撞诈骗的区别
两者都使用欺诈,后者也可能获得相同的财产利益;但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产数额要求和侵权对象不同。
欺诈罪是为了欺骗各种非法利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欺诈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公共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仅包括财产(但无限制),还包括工作、职位、地位、荣誉等,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和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犯罪既遂和未遂是两种犯罪。在不同的状态下,由于危害结果不同,必须体现在定罪量刑中。一般来说,对未遂犯罪的处罚必须相对较轻。当然,欺诈犯罪的未遂也需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