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辩护权是什么?
(一)陈述权。讯问被告时,给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二)询问权。刑事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向证人和鉴定人提问的权利。
(3)申请调查证据的权利。刑事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并向法院申请传唤证人和鉴定人,并有权要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四)辩论权。刑事被告享有辩论事实和法律、辩论证据证明和程序的权利。
(五)选择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有权选择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六)救济权。刑事被告人拒绝接受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七)回避申请权。
二、辩护人的范围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两人为辩护人。以下人员可以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犯罪嫌疑人、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被依法处罚、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被告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但下列人员不得委托为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刑罚尚未执行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现职人员;
(五)本院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是被告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批准。
第三十四条律师、人民团体、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被告的监护人、亲友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被告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同一案件中的两名以上被告辩护。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辩护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当事人是犯罪嫌疑人,法律的公平正义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因此,司法机关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