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未遂吗?
破坏交通设施有未遂犯罪,破坏交通设施有既遂犯罪和未遂犯罪。根据本条的规定,该犯罪属于危险犯罪。既遂犯罪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和破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有法定客观危险状态的标志,即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和破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该犯罪的既遂犯罪。行为人已开始破坏交通设备,刚刚接触破坏对象的,破坏行为尚未结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获或停止),未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破坏的危险状态,视为犯罪未遂。
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有轨电车、船舶、航空器倾覆、破坏危险。实际的倾覆和破坏结果并不是犯罪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对交通设施的破坏会产生两种后果:一种是可能的后果;另一种是已经发生的后果。只要两种后果中的任何一种都构成了对交通设施的破坏。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足以使火车、汽车、有轨电车、船舶、航空器倾覆或破坏危险,则不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检查某种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和破坏危险:一是从破坏的方法。如果行为人使用极其危险的破坏方法,如爆炸、放火、拆除交通设施,因为这些破坏方法本身可以严重破坏交通设施,从而使交通工具倾覆、破坏危险。第二,从破坏的部分来看。如果行为人使用与交通设施相关的重要部分直接破坏轨道和运输安全,则将直接拆除轨道与交通设施相关的重要部分。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和破坏风险。但是,如果行为人只破坏了交通工具的附属部分,如在路边挖掘少量砂石,因为这些破坏与交通安全没有直接关系,不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和破坏风险,不构成交通设施破坏罪。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和破坏危险,就构成了破坏交通设施的犯罪。如果破坏行为不能使交通工具倾覆或破坏,不危及交通安全,则不能按本罪处理。具体来说,应从破坏方法、破坏交通设施的部位等方面综合调查确定破坏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和破坏危险。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倾覆、破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根据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倾覆、破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提起诉讼。
当代社会交通设施非常重要。如果有人破坏了交通设施,不仅会损害公共财富,还会对他人的一些人身安全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国家在处理此类指控时更加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