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有轨电车、船舶、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有轨电车、船舶、航空器倾覆、破坏危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确定严重或轻量刑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选择不同的刑罚,以适应刑罚。
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火车、汽车、有轨电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安全,造成较轻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危害后果。当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应该有因果关系。严重后果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不得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法律解读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名义托运危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一百一十条追究刑事责任。
企事业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故意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煽动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破坏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盗窃、故意损坏或者移动使用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坠落、损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的办案机关对蓄意毁坏航空标志,造成交通事故的,也应处罚这类违法人员。携带危险、爆炸、雷管等危险品上飞机的,一旦查明我国的司法机关和交通部门,也将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这类人员进行处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