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释放羁押绝对没有案底。
案件底部一般是指某人过去犯罪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记录制度,一般是指我国法律中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档案般存放在公安部门。
根据《公安机关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不包括:
1.刑事和解协议和解协议;
2.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因无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3.刑事强制措施信息,如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
可以看出,撤销刑事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不属于犯罪记录,也不会留下案件记录。
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 本法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
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交通违章罚款(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3.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措施;
4.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刑事
1.刑事和解协议和解协议;
2.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因无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3.刑事强制措施信息,如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