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准备与未遂在概念、犯罪结果、量刑等方面存在差异。具体区别如下:
犯罪未遂和犯罪准备属于犯罪未完成的形式,即没有既遂,两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不同的标志是否开始行为。准备是犯罪准备,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开始;未遂是开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1、概念不同
犯罪准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犯罪未遂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准备是实施前的阶段,犯罪未遂已经实施,但由于其他外部原因没有成功,如盗窃,因为有人巡逻没有偷,如抢劫因为抵抗没有抢钱,但行为实施构成犯罪,只是没有财产。但是,如果你为盗窃买钳子和其他犯罪工具,为抢劫买枪、刀或现场,显然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和条件,属于犯罪准备。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准备。
3、特征不同
(1)犯罪准备有四个特点:
1)主观犯罪;
2)犯罪预备行为的客观实施;
3)事实上,未能开始犯罪
;4)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开始犯罪。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的,是犯罪未遂。
(2)犯罪未遂有三个特点:
1)已开始犯罪;
2)犯罪未成功;
3)犯罪失败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未遂与犯罪准备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已开始犯罪。
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有两起或两起以上的刑事案件被称为共同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的主要犯罪分子,无论是犯罪准备还是犯罪准备,都比从犯更重要。在犯罪准备过程中,犯罪行为的实施已经暂停,只要没有伤害,就不能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