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中止能发生在预备阶段吗?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是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犯罪准备阶段或者行为结束前自动放弃犯罪;另一种是在行为结束时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决中止犯罪的决心。当行为人能够客观地继续犯罪并实现犯罪结果时,他会自动选择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可以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做出的选择;第三,中止犯罪的决定必须是完整的、无条件的、彻底的,而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是害怕受到惩罚;有些人因为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些人认真发现,后悔,改变了他们的犯罪意图;有些人出于对受害者的同情而防止犯罪结果。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不影响中止犯罪的建立。
(二)行为人客观实施中止犯罪行为。
首先,中止是停止犯罪,中断正在进行的犯罪。
第二,暂停行为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暂停行为的条件是没有犯罪结果,但这是行为人主观追求和行为的必然结果。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准备犯罪、实施犯罪和犯罪结果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中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
(四)中止犯罪必须有效地停止犯罪行为或避免有害结果。
犯罪暂停分为准备暂停、实施暂停等。如果任何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此时将受到刑事处罚,但在准备阶段和暂停阶段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暂停。根据刑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任何暂停犯罪的刑事犯罪主体都可以减轻处罚。
不管是由于何种原因,犯罪主体中止了犯罪行为的实施,这防止了社会危害的发生,故此在量刑时,中止犯罪行为实施的主体的委托律师可以从这一方面开始辩解,是有机会减轻处罚的。若是在犯罪预备阶段就中止犯罪,此时并不会受到刑事处罚。